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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企業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若想要打贏這場商品大戰,創新商品的美觀設計、功能、品質、價格、可靠度….等,產品本身競爭力的強弱,有其關鍵的重要性,蘋果電腦創辦人賈伯斯,對新產品設計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精湛的設計和高超的科技同樣重要」。所以,唯有不斷地在技術及產品造形設計和人性化的操作介面上,不斷自我創新與改革,才能在市場上屹立不搖。

所謂「新產品」在其內涵上,是非常廣泛也很難定義的概念,其中,包括新的功能結構設計、新的製造方式、新的材料應用、新的市場定位、新的行銷策略….等,都是「新產品」開發的範疇。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立場,對它的觀點定義是有所差異的。
消費者觀點:
以使用者或消費者的觀點來看,對於產品的各種構成要素,如功能、外觀造型、樣式、包裝……等,只要有其中一項產生變化或加以改良,使用者都會視之為新產品。
設計者觀點:
從設計開發技術者的觀點來看,如採用了新的材料、新的技術或新的美工設計,使之在成本、效能、美觀、操作性….. 等,產生變化都可被認為是新產品。
製造者觀點:
對生產製造者的觀點來看,製造從來未生產過的產品,就是新產品。
發明者觀點:
對發明人而言,凡是以前從未構想、實施過的新的理念,也都可視為新的發明設計。

創新商品的考量注意事項
舉凡在日常生活中,所有的用品,在發明及改良時,最好能考量以下幾項:
一、創新引導設計:
設計者不能一直以工程師的專業觀點為依歸,好的產品設計,是需要常常用心去聽取,和顧客第一線接觸的「行銷者」心聲,以他的創新點子為產品設計的藍本。
二、客戶導向:
以客戶的觀點為導向,掌握大多數消費者的想法與需求,以使用者客戶的觀點為考量,無論在功能上、操作介面人性化、使用方法上、成本上做考量,不可只用技術者的觀點,閉門造車式的設計產品。否則可能自認為產品很好,但消費者卻覺得不適用的嚴重產品認知差距。這也就是所謂的「超越硬體思維」,設計者一定要去了解及研究,顧客對產品使用的所有相關訊息,及使用產品的行為與習慣….等,必須完全的洞悉。
三、實際解決問題:
產品必須能實際解決問題,沒有一個消費者不希望他所買到的產品,是真正有效能替他解決所遇到的困難,或使他得到更大便利的。
四、物美價廉:
成品須物美價廉而且實用,無論是一般生活日常用品,甚至是工業產品,都要把掌這個原則,唯有在初期設計時,就將這些項目好好考慮衡量一番,才能真正在大量生產製造時,做出完美的產品。
五、結構簡單好用:
設計者應要有:「第一流的設計是簡單又好用,第二流的設計是複雜但好用,第三流的設計是複雜又難用。」的這種認知,有了這種認知,再去著手計設計出一流的產品,才能在成本與品質上,有出色的表現。
六、良好維修性:
結構設計,必須要考量到良好的維修性,尤其是工業產品或機具、家電等,須做維修服務的產品,應在設計之初就加以注意,免得量產之後,產品有故障須維修時,為了換一個小零件,結果必須把整台機器全拆光了,才換得了這個零件,這是很多新手設計者常犯的毛病。如能在產品開發時,就有良好的維修性設計考量,對日後的售後服務,不但可以節省維修時間及人工成本,更能減少顧客的抱怨。

有了以上這幾項要點的考量之後,再來進行實際的產品開發設計,想必如此所生產出來的產品,一定能贏得顧客的認同。

 

作者:葉忠福     2018.07.10
* 中華創新發明學會-常務理事、教育訓練(講師)
*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理事、教育訓練(講師)
* 教育部三創(創意、創新、創業) 推廣課程(講師)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認證課程(講師)
* 經濟部工業局「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TWTM」 智權專欄作家
* 國防部漢聲廣播電台「美麗的台灣-創意發明」節目 總顧問兼製作人
* 國立台灣大學 新能源研究中心 資深研究員

 

公司商號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是用來指示不同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

但商標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如果你的公司商號名稱與他人已註冊之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可被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可據此提起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之請求。

指的是我們發明或創新出一種新的物品或方法,而這種新的物品或方法是可以被重複實施生產 或製造,也就是可供產業上利用時,為了保護專有權益,應向政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 意而製造、為販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專利類別 專用年限 申請要件
發明 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二十年屆滿止。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而無專利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所規定不予發明之情事者,得申請發明專利。
新型 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十年屆滿止。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而無專利法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條所規定之不予新型之情事者,得申請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十二年屆滿止。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而無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條所規定之情事者,得申請設計專利。

什麼是商標?

商標就是您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品牌」,可讓消費者容易對您的商品或服務留下印象,並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作辨別,這就是所謂的商標。

申請商標的好處?

1. 沒有申請註冊商標就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有競爭對手先行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        標,您就會侵害他人商標權而不能違法繼續使用該商標。若您有申請註冊商標則可排        他人侵害您的商標權,並得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2. 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透過建立商品或服務的品牌商譽,可維護企業形象,並引            導消費者信賴商標品牌進而消費,進一步建立商標品牌價值。

自己申請與找商標代理人有甚麼差別?

藉由代理人的專業知識,能夠避免因為經驗不足,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比如申請前之前案檢索,商標代理人能幫您判斷並提出建議,讓您欲申請的商標獲准註冊的機率大為提升。申請人也可以省下很多處理跟探索的時間。

 ※如果您正想要或已經擁有屬於自己的公司或店面,請留心您的相關權益,不要忘記來申請商標,保護您的商標使用權益喔!

什麼是專利?

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發明專利

依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解釋為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上。一般而言,發明屬於技術層次較高的物品或技術方法。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審查時間約18~24月 。

新型專利

依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即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提出創新實用的改良,並能達到增進功效之目的。因此,若屬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得申請新型專利保護。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 年屆滿,專利審查時間約4~8月。

設計專利

依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即利用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提昇物品之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簡而言之,外觀美化並可大量製造的創新產品或是圖像化電腦介面等,都可申請設計專利。例如:包裝盒、擺飾品、各類產品之外觀、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的顯示圖像、電腦軟體使用介面…等。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 年屆滿,專利審查時間約10~12月。

申請專利的好處?

1.沒有申請專利就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若您有申請專利則可獲得排除他人使用您的專        利內容技術之權利,並得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擁有獨佔市場之優勢。

2.專利權為一無形資產,專利申請人可以將專利權授權他人使用來獲得授權金,或是與        其他專利權人進行互相授權,以此節省他人專利授權費或新技術研發之費用。

自己申請與找專利代理人有甚麼差別?

藉由代理人的專業知識,能夠避免因為經驗不足,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比如前案檢索或是申請專利之說明及專利權範圍之內容,專利代理人能幫您判斷並撰寫申請專利之內容,讓您欲申請的專利獲准的機率大為提升並有效保障您的專利權保護範圍。

 

在您的商品或包裝上加上顯著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組合,讓消費者易於稱呼、記憶,且使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易於讓消費者辨別,使消費者對您的商品留下印象,進而正確選購到您所生產銷售的產品,這就是所謂的商標

商標類別

專用年限

申請要件

創設商標 自註冊日起10年 凡因表彰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撿選、批售或經銷之商品所用之標記或圖案,均可申請正商標註冊,取得專用權謂之。
團體商標 自註冊日起10年 凡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團體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團體標章 自註冊日起10年 凡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
證明標章 自註冊日起10年 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以上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一、商標的使用在於可以讓消費者知道這個商標是用來表彰某產品或某商店的標識,倘若此註冊商標圖案被作為裝飾圖案使用,或變成商品形狀之一部分來使用,而不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且無法藉以與他人商品或店家區別,便無法真正彰顯「商標」之用意。

二、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是商標實際使用之圖樣應與原註冊之圖樣一致。商標圖樣若係中、外文與圖形之聯合式,應一併使用,不得僅單獨使用其中之一部分。欲單獨使用外文作為商標圖樣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原以國文為主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若欲單獨使用商標之外文部分於外銷商品者,仍應依相關規定申請聯合商標之註冊,以符合現行商標法之規定。

三、商標圖樣除標示於商品上,亦可標示於商品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標籤、價目表、廣告型錄等物件上。又商標於電視、廣播、新聞紙類廣告或參加展覽會,以促銷其商品者。視為使用。

四、申請延展註冊檢送之使用證明,如型錄、說明書、廣告等,應有日期標示;
若無日期標示,應以其他方式證明係申請延展前三年內之使用證明。

五、公司名稱乃營業主之表示,非用以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誌。倘公司名稱特取部
分與註冊商標圖樣相同,並將公司名稱全銜以普通使用之方式標示於商品者,非屬商標之使用。

六、贈品本身不具行銷目的,係用來促銷他商品,其上使用之商標,視為所促銷商品之商標使用。

七、使用人非註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不認為係註冊商標圖樣之合法使用。

八、服務標章係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並藉以與他人所提供服務相區別之標誌;其使用係指將標章圖樣用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促銷其服務而言。若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有使人誤認為係促銷該商品者,非屬服務標章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