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號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是用來指示不同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
但商標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如果你的公司商號名稱與他人已註冊之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可被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可據此提起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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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號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是用來指示不同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
但商標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如果你的公司商號名稱與他人已註冊之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可被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可據此提起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