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我們發明或創新出一種新的物品或方法,而這種新的物品或方法是可以被重複實施生產 或製造,也就是可供產業上利用時,為了保護專有權益,應向政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 意而製造、為販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專利類別 | 專用年限 | 申請要件 |
發明 | 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二十年屆滿止。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而無專利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所規定不予發明之情事者,得申請發明專利。 |
新型 | 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十年屆滿止。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而無專利法第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條所規定之不予新型之情事者,得申請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申請日起十二年屆滿止。 |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而無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條所規定之情事者,得申請設計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