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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將國外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在台申請?

1.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之後如被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依法可以申請撤銷其商標註冊。

2.若該商標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或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依法可以申請撤銷其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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