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的使用在於可以讓消費者知道這個商標是用來表彰某產品或某商店的標識,倘若此註冊商標圖案被作為裝飾圖案使用,或變成商品形狀之一部分來使用,而不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且無法藉以與他人商品或店家區別,便無法真正彰顯「商標」之用意。
二、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是商標實際使用之圖樣應與原註冊之圖樣一致。商標圖樣若係中、外文與圖形之聯合式,應一併使用,不得僅單獨使用其中之一部分。欲單獨使用外文作為商標圖樣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原以國文為主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若欲單獨使用商標之外文部分於外銷商品者,仍應依相關規定申請聯合商標之註冊,以符合現行商標法之規定。
三、商標圖樣除標示於商品上,亦可標示於商品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標籤、價目表、廣告型錄等物件上。又商標於電視、廣播、新聞紙類廣告或參加展覽會,以促銷其商品者。視為使用。
四、申請延展註冊檢送之使用證明,如型錄、說明書、廣告等,應有日期標示;
若無日期標示,應以其他方式證明係申請延展前三年內之使用證明。
五、公司名稱乃營業主之表示,非用以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誌。倘公司名稱特取部
分與註冊商標圖樣相同,並將公司名稱全銜以普通使用之方式標示於商品者,非屬商標之使用。
六、贈品本身不具行銷目的,係用來促銷他商品,其上使用之商標,視為所促銷商品之商標使用。
七、使用人非註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不認為係註冊商標圖樣之合法使用。
八、服務標章係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並藉以與他人所提供服務相區別之標誌;其使用係指將標章圖樣用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促銷其服務而言。若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有使人誤認為係促銷該商品者,非屬服務標章之使用。